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總則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5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 項。

二、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全國性空氣品質之監測、監測資料之提供、監測品質保證及其規範之 訂定事項。

四、空氣品質惡化潛勢預測、資料發布及空氣品質惡化緊急防制之輔導、 監督事項。

五、總量管制區內各直轄市、縣 (市) 管制目標、措施、執行步驟、時程 之規劃、協調整合及督導事項。

六、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七、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八、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事項。

十、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檢查或鑑定事項。

十一、地方空氣污染防制、監測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事項。

十二、涉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空氣污染防制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十三、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十四、全球大氣品質維護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十五、空氣污染防制之國際合作、研究發展、宣導及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 項。

十六、其他有關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