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附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8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所 稱之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毒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