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附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80條
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中央 或地方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 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前項賠償經協議成立者,如拒絕履行時,受害人得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