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附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78條
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 本法處罰:
一、消防演練。
二、為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 核可內容實施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