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附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77條
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 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
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
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