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防制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44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 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證 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