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防制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35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 裝。

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及其標識,應符合中央主管機 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