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防制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34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 準。

前項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