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防制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34-1條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