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防制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32條
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 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除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得命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 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