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防制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25條
公私場所因遷移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總量管制或主管 機關據以核發操作許可證之標準有修正,致其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規定者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重新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