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品質維護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15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分別規劃設置緩衝地帶 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