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品質維護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14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 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 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 機關、學校之活動。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