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空氣品質維護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10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 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 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 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 減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