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3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 戶存款證明單。但存款證明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不一致時 ,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