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2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 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署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 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