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31 日)
第10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 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