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 96 年 05 月 18 日)
第12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 營運後有終止投資契約者,依本章之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