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8條
工作底稿之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列明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

二、載明查核工作採用之方法、查核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簽證技師現場 實地查核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註明出處。

四、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環工技師於製作工作底稿時,應查核相關資料確實及符合規定,於首頁簽 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並於工作底稿兩頁間加蓋騎縫印章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其頁次為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