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環境工程技師(以下簡稱環工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方式執業之環境工程科技 師。

本規則所稱簽證,指環工技師依本規則於環境保護法律規定應簽證之查核 文件執行查核後,根據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 於該查核文件、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