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19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對環工技 師所為簽證之文件有疑問時,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向環工技師查詢,或 檢查、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核環工技師受託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環工 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