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18條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 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制)設施或環境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