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15條
環工技師查核結果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出 具否定意見之簽證報告;有前條第四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應出具無法 表示意見之簽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