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工技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一、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設計依據,尚無具體明確之文獻指引、 報告或數據、實驗結果佐證。

二、製程條件與污染物產生之關係,尚無具體資料判斷其合理性。

三、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操作維護計畫,尚無具體資料佐證其足 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具有緊急應變措施之能力。

四、其他因委託人之隱瞞或欺騙,致使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