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11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 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