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100 年 11 月 24 日)
第10條
環工技師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並應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規劃、設計等各 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環工技師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將查核結果,記載 於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