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權責 ( 83 年 03 月 18 日)
第10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分配、處理事項。

三、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第11條
專門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技術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12條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