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職掌 ( 83 年 08 月 04 日)
第4條
第一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年度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二) 關於標準檢測方法之審議、公告事項。 (三) 關於環境檢驗出版品之出版與管理事項。 (四) 關於圖書及技術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檢測數據品質保證制度建立之推動事項。 (二) 關於檢測數據品質保證規劃書訂定,增修訂及彙編事項。 (三) 關於品質保證作業之技術及行政支援事項。 (四) 關於品質保證查核作業事項。 (五) 關於品質保證年報編纂事項。 (六) 關於協助本署推動全國環保有關單位品質保證制度之技術及行政支 援事項。 (七) 關於環境檢驗盲樣及標準品之管理及保存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省 (市) 、縣 (市) 環境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業務執行 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環境檢驗合約實驗室設置之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 關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管理與輔導事項。 (四) 關於公民營機構自行檢驗測定能力之認定管理與輔導事項。 (五) 關於環境檢驗室評鑑制度之建立與執行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本所業務資訊化之策劃、執行與系統維護事項。 (二) 關於環境檢驗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三) 關於檢驗樣品之收發與管理事項。 (四) 關於本所化學藥品之使用管理事項。

第5條
第二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 污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及噪音等檢 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環境及污染源樣品代表性研究事項。 (二) 關於環境及污染源採樣技術建立事項。 (三) 關於環境及污染源採樣計畫之規劃事項。 (四) 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採樣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環境空氣品質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品質保證、品質管 制之執行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噪音及環境噪音、振動、非屬原子能 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噪音及環境噪音、振動、非屬原子能 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檢測之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測機構之許可管理與輔導事項。

第6條
第三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各類污染 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有機物檢 測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有機物檢 測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無機污染 物檢測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無機污染 物檢測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事項。

第7條
第四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及環境衛生用藥檢測方法 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 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 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有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執行 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 事項。 (二) 關於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物性及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土壤污染物質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及事業廢棄物、土 壤污染物質及環境衛生用藥無機性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事項之 執行。

第8條
第五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指標生物及微生物等之檢驗標準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 (二) 關於微生物製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藥效測試等之檢驗標準方法研訂 、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 關於生物毒性測試標準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 關於環境樣品及毒性物質之生物毒性及致癌性測試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生物濃縮累積毒素檢驗之執行事項。 (六) 關於生物毒性、致癌性測試及累積毒素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制之 執行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生物指標系統之建立、應用及推廣檢驗事項。 (二) 關於使用生物指標偵測環境品質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檢驗室安全衛生及環保制度之建立事項。 (四) 關於本所安全衛生及環保之執行與查核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微生物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生物檢驗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環境樣品微生物檢驗及微生物製劑生物檢驗品質保證、品質管 制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環境檢驗之綜合企劃、研究發展、人員訓練、國際合作、科技交 流、督導、考核、宣導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文收發、繕校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經費出納及有價證券契約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辦理營繕工程及財務之採購、供應管理事項。

七、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整潔之執行事項。

十、關於員工待遇表冊之編造與發放事項。

十一、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十三、關於公有財產品之驗收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公共關係協調聯絡事項。

十五、關於其他不屬本所各組、室事項。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眷保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考績、獎懲、差假及勤惰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人事資料登記。

九、關於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