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會議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20條
本署每週舉行主管會報一次,每月舉行行政事務檢討會一次,每二個月舉 行全國環保機關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其實施 要點另定之。

第21條
本署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 及有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