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權責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16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17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18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公 (發) 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各省 (市) 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19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