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總則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3條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 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