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職掌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7條
廢棄物管理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 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 導事項。 (三)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之審核、督導、獎勵及管制事項。 (四)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 事項。 (五) 關於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設施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六) 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管理事項。 (七) 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回收再生之技術發展及資料蒐集事項。 (八) 關於一般廢棄物前分類廠設置計畫之推動事項。 (九)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廢棄物回收設備用途證明之 核發事項。 (十)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 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劃事項。 (四) 關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工作之推動事項。 (五) 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維護技術之發展及資料之蒐集 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廢棄物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 核發事項。 (七) 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與方案之研訂、推動、督導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調查與資料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 項。 (四) 關於工業減廢之推動事項。 (五) 關於其他事業廢棄物綜合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 導事項。 (二)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口廢棄物清理設備用途證明之核 發事項。 (三)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 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四) 關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規劃事項。 (五) 關於其他事業廢棄物管理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 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 (三) 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審核許可事項。 (四) 關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執行及評估事項。 (五) 關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法規之解釋及宣導事項。 (六) 關於廢棄物非法棄置行為之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事項。 (七) 關於其他輸入、輸出、再利用及非法棄置相關事項。

六、第六科: (一) 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 評估事項。 (二) 關於土壤污染整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土壤污染之防治、調查評估、管制、整治與財務措施之規劃、 推動、督導、審核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