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
評估事項。
(二) 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空氣污染物之分布與影響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
報告事項。
(四) 關於空氣品質保護相關研究發展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
事項。
(五) 關於空氣品質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六) 關於全國空氣品質保護年報之彙編事項。
(七)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運用之規劃事項。
(八) 關於全球大氣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之因應及推動相關事項。
(九) 關於空氣污染對人體、環境及生態影響之資料蒐集、管理、研析及
報告事項。
(十) 不屬於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
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
導事項。
(三)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
及報告事項。
(四)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
事項。
(五) 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
行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
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 關於固定污染源之許可、登記及管理規劃事項。
(八) 其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及惡臭防治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
項。
(四)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 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途
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 關於新型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八) 關於其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政
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防治法規之
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噪音、振動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 關於噪音、振動管制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 關於噪音、振動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措施之
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 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噪音防治設備、振動防治設備用
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 關於新型車輛噪音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八) 關於全國噪音、振動管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九) 關於其他噪音及振動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