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條
環境督察總隊分設七科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各科及各區環境督
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污染防治 (制) 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 關於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四) 關於業務執行之新聞協調處理及綜合性業務事項。
(五) 不屬於本總隊其他各科及各區環境督察大隊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 關於生活環境改造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營建工地、砂石場 (車) 空氣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水質管理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重點河川污染整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查事項。
(四) 關於水污染防治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事業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之污染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廚餘再利用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四) 關於建築廢棄物與巨大家具處理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 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第五科:
(一) 關於一般廢棄物污染管制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垃圾處理計畫執行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跨區垃圾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四) 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場興建與營運管理計畫審查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
(五) 關於垃圾場封閉、復育及綠 (美) 化事項。
(六) 關於河川行水區內垃圾之處理事項。
六、第六科:
(一) 關於海洋污染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二) 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三) 關於公害陳情及公害糾紛之通報管制事項。
(四) 關於天然災害與災後環境復建 (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自來水事業災
情通報) 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五)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與整治之協調及監督事項。
(六) 關於清潔人員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
七、第七科:
(一) 關於環境監測調查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二) 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執行之督導
事項。
(三) 關於飲用水 (含自來水) 水質及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稽查調查
執行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環境督察資訊系統之規劃、建制及管理維護事項。
(五) 關於地方共通性環保應用資訊系統之推廣、協助及考核事項。
八、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一) 第一隊:
1.關於轄區環境污染源抽查及複查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2.關於轄區污染防治 (制) 執行之協調及監督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
3.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
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 (含飲用水水質抽驗及
自來水事業災情通報) 之通報事項。
4.不屬於本督察大隊其他各隊之事項。
(二) 第二隊、第三隊及第四隊:
1.關於轄區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廢棄物處理、毒性化學物質
、環境用藥之抽查及複查事項。
2.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及整治之配合事項。
3.關於跨直轄市、縣 (市) 環境污染源稽查及環境污染調查事項。
4.關於協同環保警察取締環保犯罪案件事項。
5.關於公害陳情、公害糾紛、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與其他
環境污染、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天然災害之現場緊急處理事項。
(三) 第五隊:
1.關於污染源稽查及調查案件之樣品檢驗事項。
2.關於河川、湖泊、水庫、海洋、土壤與地下水監測之協助執行及
抽查事項。
3.關於飲用水水質與包裝水、盛裝水水源水質之稽查、調查及檢驗
事項。
4.關於實驗室各項品保、品管事項。
(四) 第六隊:
1.關於大隊各項支援稽查之行政事務事項。
2.關於大隊業務執行之管制考核事項。
3.關於大隊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事項。
4.關於大隊其他綜合性業務之執行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