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1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協調。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邊境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綜合規劃事項。

第6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第7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監控、通報之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技術之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勾稽、查核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數量、流向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控制、勾稽及查核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第10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3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