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核業務, 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 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