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