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4 年 11 月 03 日)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