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4 年 11 月 03 日)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署現職 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