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4 年 11 月 03 日)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 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署 代表遴聘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 少於三分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