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9條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之初審決議,應有該工作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經初審通過 後,應即交付本會決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