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8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必要時本署得召開 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工作小組召集委員一人代理之。

工作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 ,由該工作小組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工作小組會議,應有該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 ,並得邀請工商團體及相關公會代表列席。

本會或工作小組會議,學家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