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5條
本會或工作小組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時,委員或其配偶、三等親以內 之血親或二等親以內之姻親,為所審議項目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 負責人或受僱人,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項目費率之審議。

本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