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13條
本會委員三名以上連署並經主任委員核可,得進行調查及研究或請資源回 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協助進行查詢及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舉行公聽 會,作為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參考。委員查詢或蒐集所得資料應予 保密。

前項所需費用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