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12條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二、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 本。

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 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

五、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財務狀況。

六、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回收、貯存、清運、中間處理及最 終處置費等之補貼費用。

七、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八、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