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11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得視需要或依第十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署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署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