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7 月 17 日)
第10條
各工作小組委員認有必要,得經二名委員以上連署,並經該工作小組召集 委員核可,請求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報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 議之方案與相關資料,並召開工作小組審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