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與審查 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利益迴避,除前項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