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8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