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5 年 03 月 08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 代表五人,由內政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 員、科技部次長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 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 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 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